上海關于酒駕一案的律師 醉酒、醉酒駕駛的后果如何?現在我們一起來看看酒駕、醉駕的可怕代價,分分鐘失業、坐牢、傾家蕩產!
合法成本
按照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的有關規定,酒駕、醉駕交通違法,將付出沉重的法律代價。
●酒后駕駛=暫扣6個月駕駛證+1000-2000元罰款+一次記滿12分。
●再次飲酒駕駛=10天以下的拘留+1000-2000的罰款+吊銷駕駛證。
●酒后駕駛、醉酒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=追究刑事責任+吊銷駕駛證+終生禁駕。
●駕駛營運車輛飲酒=15天拘留+5000元罰款+吊銷駕駛證+5年內不能重新取得駕駛證。
·醉酒駕駛=將其限制到清醒狀態+吊銷駕駛證+5年內不能重新取得駕駛證+追究刑事責任。
駕駛營運機動車的醉酒駕駛人=限制至酒醒+吊銷駕駛證+追究刑事責任+10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+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。
對于醉酒駕駛的違法行為,無論情節惡劣與否,無論后果嚴重與否,我國都以“危險駕駛罪”定罪,處拘役1-6個月,并處罰金。
經濟學成本
酒后駕車的經濟成本,可能讓你分分秒秒地發瘋:
::保險無賠款。保險條款第六條規定,無論何種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,保險人都不承擔賠償責任:(四)駕駛人飲酒、吸食或注射毒品、使用被麻醉的保險車輛的。
如因酒后駕車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,交強險公司在對受害人的人身權益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后,有權向你追償。這些都需要你自己和家人來承擔,因為你的酒駕,造成了家庭的牽連,得不償失!
·巨額賠償如發生酒駕交通事故,將加重交通事故中的責任,造成一人死亡的,將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。
因飲酒駕車導致交通事故,導致一人死亡,2018年的賠償標準,以上海為例:死亡賠償金:城鎮=1,251,920元(最高),但不包括喪葬費、被扶養人生活費等。若進行調解,可能會增加費用,并要求受害人家屬賠償。
工作場所成本
::律師、醫生的吊證。依據《律師法》第49條:“對故意犯罪受刑事處罰的律師,由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機關吊銷其執業證書。
本公司雇員被雇主授予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。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》第39條,勞動者受到刑事處罰的,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。
·公民不得入黨,也不得報考國家公務員。
參軍或報考軍校不能通過政治考試。
在出租車、貨車、客運車輛等營運行業中工作的司機,更有可能失業,特別是醉酒駕駛,將終生不能從事營運類工作。
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無法順利辦理營業執照。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規定:被判處刑罰或者正在接受刑事處罰的,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,企業登記機關不予核準登記;
::法檢、公檢法雙開。根據規定,出現黨員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飲酒駕駛等違法行為的,除依法給予交通法規處罰外,還要通報紀檢監察機關進行紀律處分。
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,醉酒駕駛機動車構成危險駕駛罪。黨的十八大以來,黨的紀律檢查體制改革不斷深化,黨內監督體系不斷完善。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33條第1款的規定,“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(含緩刑),并依法給予開除黨籍處分”?!缎姓C關公務員處分條例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:“行政機關公務員,依法受到處罰后,可以開除公職。”因此,如果達到醉酒駕駛的標準,根據上述規定,就應該給予開除黨籍和公職的處分。
應當指出,對于因酒后駕車而免于刑事處罰的黨員、干部,根據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》的規定,也應當給予撤職以上處分。
工期費用
酒后駕車所花費的時間是巨大的,二次酒后駕車或酒后駕車,即使沒有發生交通事故也會失去人身自由,面臨最高15天的行政拘留或最高6個月的監禁。構成交通肇事罪的,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;逃逸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,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;逃逸致人死亡的,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住宅成本
醉酒駕駛犯罪人被追究刑事責任后,家庭成員將承受巨大的心理負擔,尤其容易給家中未成年子女造成陰影。
醉酒駕駛機動車被追究刑事責任,將給全家人帶來巨大的精神負擔。尤其是家里的孩子,由于父母酗酒被判刑,犯罪記錄伴隨一生,孩子報考公務員,上軍警學校,入黨等等,政審或多或少都受到一些限制。
社會化成本
由于酒后駕車事故的后果影響深遠,千千萬萬個家庭破碎,致傷、致殘、致死,給社會和諧穩定帶來了嚴重影響。
其它費用
●心理成本,一旦酒駕、醉駕被查處,就會因受到各種處罰,精神折磨難免。
·“酒后駕車”將被納入個人信貸記錄,包括貸款、消費或限制。警方將與市政府的征信管理部門進行對接,并將“酒駕”違法行為人的信息和處罰數據及時傳遞給相關部門,納入個人信用記錄,形成聯合懲戒機制。
·影響到出國簽證的申請。醉駕已被列入刑法,會給當事人留下一個案件底,從而影響政審的通過。而且辦理移民簽證,必須提供無犯罪記錄證明,否則拒簽。
最終,提醒大家,即使你沒有酒后駕車,也可能構成危險駕駛共同犯罪,一般有以下幾種情形:
?在飲酒過程中,行為人明知駕駛員非要駕車出行,仍極力勸酒或脅迫、刺激駕駛員飲酒,并不給其找代駕。
一種明知駕駛員飲酒而教唆、脅迫或命令駕駛員駕駛機動車的行為。
在明知租車人已醉酒并要求駕駛機動車的情況下,仍將車輛借給租車人使用的行為。
上海關于酒駕一案的律師 害怕嗎?怕嗎?
然后就做到了“開車不喝酒,酒后不開車”,平安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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